近几年来,基本上隔不久就会有一个农村土地政策发布,就目前公布的政策内容,我们不难想象,我国农业和农村将得到长足发展,这不仅有利于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而且有利于保障农民财产权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利于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近日就有两则关系到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新政策文件,你知道都是哪些吗?
政策一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指导意见》指出,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要坚持保护优先、集约利用;坚持市场配置、政府监管;坚持物权法定、平等保护;坚持依法改革、试点先行。到2020年,基本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保护力度明显提升。
5449字的《指导意见》全文,提出了九大任务
其中在土地政策方面,《指导意见》指出,要推动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创新自然资源资产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
落实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加快推进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促进空间合理开发利用。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一大关键就是处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因此以土地“三权分置”为代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改革探索,就成为一大看点。
政策二
为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厦门市农业农村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符合条件的流出方和流入方都可获得补助,新规有效期为5年。
牢记《通知》要点,把握“243”就行了
所谓“243”就是补助对象有两类,申请补助须满足四项硬性指标,并且有三项补助标准。
补助对象有两类,一类是流出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农户,另一类是依法采取租赁、吸股等方式流入承包地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经营主体是指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并具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单位。要注意的是,经营主体将流入的土地再次流转的,最后流入土地经营权的经营主体才拥有申报流转补助的资格。
申请补助须满足四项硬性指标:
农业经营主体须按全省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与农户签订或补签书面流转合同,并经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或鉴证;
流转土地属于耕地且实际种植农作物,农业经营主体在流转年限内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流转土地面积必须集中连片30亩以上(含30亩);
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必须在5年以上(含5年)。
补助标准:
对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的流转期限5年以上(含5年)不满10年的,合同有效剩余期内给予经营主体每年每亩100元的补助,给予流出经营权的承包农户每年每亩200元的补助。
对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的流转期限10年以上(含10年)的,合同有效剩余期内给予经营主体每年每亩100元的补助,给予流出经营权的承包农户每年每亩300元的补助。
对新投、增投集中连片100亩及以上的种植业项目,且符合前述补助条件的,合同有效剩余期内给予经营主体每年每亩200元的补助。
民以食为天,食以地为本,土地制度的变化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对土地的投入热情,未来还将会有哪些惠及农业农村发展的土地政策红利,让我们拭目以待!
编辑:H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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